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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宗旨是引导、支持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含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本项目每年评选确定一批全国学会,并通过他们选拔一批32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四条 地方科协、高校科协、特殊科技领域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同行专家遴选。本项目依托同行专家遴选被托举人。每位被托举人至少经3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

第六条 坚持大平台培养。本项目在培养时充分依托全国学会的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七条 坚持精准托举。本项目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被托举人人选。

第八条 坚持多样性发展。本项目鼓励全国学会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设计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国家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探索经验模式。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中国科协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获批准立项的全国学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全国学会联合承担项目的,由牵头学会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每年上半年启动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学会自愿申报,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等情况的无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设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签署年度项目合同书方式明确工作任务。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宣传发动、多渠道推荐、同行专家评议的程序和要求产生被托举人人选,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需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对被托举人人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被托举人名单。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被托举人学术行为轨迹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对实施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募集。鼓励全国学会多渠道募集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不得被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本办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经费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协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中国科协负责结项报告的后续使用。

第三十条 中国科协将依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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